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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

发布者:碧诚财税    阅读次数:0   发布日期: 2024-06-15

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)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,区分以下情形确定:


  (一)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。


  (二)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。


  举例说明: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,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,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,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,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(=120-100);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,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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