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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_K

浏览量:0 发表时间:2024-01-21 关键词:苏州代理记账公司: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?

[导读]: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?答:税法规定,经济合同的双方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,双方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印花税。但此问题是总公司...

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?


答:税法规定,经济合同的双方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,双方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印花税。但此问题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”分公司(不具有法人资格)是不能立承担民事责任的,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、实质就是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,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。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,也需要缴纳印花税,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产划拨、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,企业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,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,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的。只有总公司、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并且属于《印花税暂行条例》列举的经济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。


《国jia税务,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9号)规定,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、明确双方购销关系、据以供货和结算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。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、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不征收印花税。这里,“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”均是指具有立法人地位资格的有限公司,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,不适用于该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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